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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暂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往来项目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50
     

         税务机关在开展营业税检查时,对某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营业税申报提出稽查意见,指出该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如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等所取得的手续费,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那么,免征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又具体涵盖哪些业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一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对往来资金均按规定或相互约定的利率相互计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同时,财税字〔1995〕79号文件和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就本例而言,该行代理其他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所规定的中间业务,即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所以,该行因此所取得的手续费,属于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附——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
      
         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国税发〔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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