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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松一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03
     
    一松一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新规    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文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14日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与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作出了具体规定。与原内、外资所得税分税制框架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要求相比,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突出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精神,不再区分高新区内、区外企业设定不同标准。而且资格申请过程中的各项指标也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投入的宏观经济政策方向。在理解与运用该文件时,应特别注意新文件中所体现出的新规定,在此我们认为可以用“一松一严”来概况地反映这种政策的变化之处。     所谓松,是指资格申请条件与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各方所预计的条件相比宽松,突出体现了对核心知识产权与技术领域范围的要求。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这一条件是在原内外资所得税分税制框架下未曾出现过的。新税法发布后,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能否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所得税优惠,其中的障碍之一就是是否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而非仅是使用权。在这里,倾向性的预测是对于跨国性的外资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无法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而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并不仅限于所有权的拥有。文件规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或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其中“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的条款为众多仅拥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的企业提供了申请条件。 (2)宽松的另一个体现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中增加了“高技术服务业”。原政策中的高新技术范围都仅限于生产性类型,服务业是首次被列入高新技术领域内。但这里的宽松也仅是宏观角度相对而言的,具体到所列入目录的行业来说,许多原来的高新技术范围的条目未被列入此次的领域范围,例如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新的领域范围规定更具有概括性。 所谓“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与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严格。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请程序不再由科委一家办理,改由科技、财政、税务三家共同承担审核认定工作,且申请过程中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由专家库内专家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这种审核方式虽有助于评审过程的公正度的提高,但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申请的难度。 具体程序是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申请资料。认定机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资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证书。 (2)“严”的另一个体现是高新技术企业如出现偷、骗税等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这些情况包括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这一条款的存在,无疑成为悬于高新技术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成为一种危险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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