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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地税发[2009]144号 转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47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144号   2009-06-02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管理    《办法》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对在此范围外的各类资产损失明确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但要注意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或非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交易人为形成资产损失,侵蚀税基。    对企业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做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凭据及证明的保存、归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需要。    二、资产损失审批程序及权限    企业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须层层审批,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结合近几年我省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企业年度内申请扣除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武汉市1000万元,均含本数)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市州局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的损失由县(市、区)局负责审批。    三、资产损失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资产损失受理时间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45日。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如需延期,须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对《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前年度的损失在本年提出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应及时受理,按程序报批。    五、资产损失的监督管理    在审批时,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但审批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上一级税务机关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应组织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省级税务机关每年在市州局统计上报户中抽查部分户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资产损失的台账管理    负责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应设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登记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损失类别、申报金额、审批金额、批准文号、扣除年度等。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局应认真填写《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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