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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税务风险就藏在侥幸心理后面
     发布时间:2011/12/27    来源:   阅读次数:626
     

          在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诸多主观因素中,侥幸心理是非常典型的一个因素。一些企业往往自认为一些税务处理非常高明,税务机关无法察觉,便堂而皇之地按照自认为高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并申报纳税。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抱着“侥幸心理”纳税其实是不愿意遵从税法的表现,很容易露出马脚。在这一点上,青岛某船业公司的案例给我们很多启示。

         今年初,青岛市国税局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日常监控时发现,青岛某船业公司在今年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销售收入约254万元。税务人员立刻意识到:该公司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因为税务人员记得,该公司2005年已与韩国某株式会社成立了合资公司,该公司实际已成为“空壳”企业,不可能出现较大数额的销售收入。因此,税务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对其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进一步确认。

     
          税务人员在核查该公司销货发票及相关清单时,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这项销售收入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通过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账簿,税务人员确定,该公司销售的这些固定资产均是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下发的《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也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这部分销售收入应按简易办法直接征收增值税,不能按照最新收入作为销项税额处理。况且,如果不按简易办法直接征收增值税,而是作为正常的产品销售收入处理,该公司的税负会增加不少。这一点,企业财务人员不会不知道。税务人员调阅该公司2010年1月份纳税申报表后发现,该公司在2010年1月份纳税申报时,就是将销售旧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的。这说明该公司财务人员是完全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的。税务人员怀疑,该公司未将这笔销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照简易办法缴税,很有可能是抵减上期留抵税金。
          发现上述疑点后,税务人员又对该公司2008年以后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清查,发现该公司还有200多万元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收入没有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而是通过计提销项税的方式抵减了上期留抵,金额累计约457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于该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没有办理优惠备案,不得享受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责令该公司按照4%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补缴入库税款约18万元,加收滞纳金约4万元。

    根据调查结果,税务人员和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财务人员坦言,他们还有160多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金。为抵减上期留抵,他们将销售旧设备的收入在纳税申报时作为正常销售收入计提了销项税,抵减上期留抵。财务人员表示非常后悔:“我们觉得税务部门不会发现,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真不该抱有侥幸心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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