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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优先股相对普通股并不“优先”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70
     

      投资者关心的优先股相关税务问题正在一步步明确中。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转让优先股将向卖方单边征收1‰的印花税,意味着优先股的印花税政策与A、B股相比无异,并无优惠。

    相关政策——
    财税[2014]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6月1日起执行。

     

      事实上,从2008年9月19日起,我国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就进行了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0年~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决算数分别为544.16亿元、438.45亿元及303.51亿元,呈逐年下降态势。

      对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在成熟的时机进一步减免印花税的征收,进一步减轻股市投资者的成本。

      “不过,要优惠的话,应该优先股和普通股一并处理,没必要也看不出优先股有应另外处理的理由,除非国家想优待优先股。”一位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部门合伙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目前,企业和个人关于优先股的转让和分红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相关税收问题尚待明确。不过,对于优先股转让,比照A、B股来看,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红目前则是采取差异化征收。2012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优先股目前更加对标的买方——企业,据一名会计管理人员介绍,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现行的规定是,企业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缴纳营业税。而对于分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民企业若连续持有境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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