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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地税发[2008]3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75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35号            2008-09-01

    备注——依据湘政办发[2013]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起2013年6月1日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省局曾下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现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再次明确如下:

       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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