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广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6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2010-09-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区内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收到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的书面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开具《外管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外管证》并告知其理由。      三、持有《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管证》、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查验登记,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      四、持《外管证》来我区施工的区外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持《外管证》的区内建筑安装企业,到区内其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预缴企业所得税。     [ 依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一、“2号公告”第五条中的预缴率由2%调整至0.2%。]      六、凡未持有《外管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区内其他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一律就地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二、对按规定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区外建筑安装企业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来我区施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未提供总机构出具证明其属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时作废。      九、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