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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餐饮企业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的不同意见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727
     

      最近关于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讨论越来越多,认为应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有些读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解决实践中有些企业自产产品成本难以确认的有效办法。下面笔者就以餐饮企业视同销售为例进行说明。

      7月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企业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以下简称《企》文),文中举例:某餐饮企业在本酒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场价15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企》文认为:由于会计处理上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市场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发生的1000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与其他业务招待费一起,按规定限额扣除。

      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笔者在对餐饮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发现,餐饮企业在本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是该行业很常见的一种行为,企业可以准确核算外购酒水、饮料的成本,但却难以核算自产的每一道菜品、每一桌宴席的成本,只能将招待客户用餐的成本与消费者消费用餐的成本一并结转,无法拆分,即使可以拆分,也是估算所得,并不准确。


      因此,在实践中,餐饮企业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结转成本,不确认业务招待费;二是如《企》文的例子,估算一个成本,确认业务招待费。

      笔者认为,若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则可以解决餐饮企业的视同销售的难题。

      餐饮企业在本店内招待客户用餐的成本难以核算,但招待客户用餐的市场价值却是可以准确计量的。若在别的餐馆请客,那么其花费的15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毫无争议,但由于餐饮企业的特殊性,其本身就可以使用自己制作的菜肴招待客户,虽然没有现金支出,但相当于减少了外出请客的支出,也应按照市场价值来确认业务招待费。

      因此,餐饮企业在本店内招待客户用餐的税务处理如下:
      对于直接结转成本,不确认业务招待费的餐饮企业,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500元,调增业务招待费1500元,只允许扣除1500×60%=900元(假设不超过0.5%的比例,下同),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900=600元。

      有人认为这样处理相当于“虚增”了业务招待费1500元,会导致重复扣除。其实不然。让我们来对比《企》文的例子,该例完整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借: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贷:原材料  1000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餐饮企业该项业务利润为-1000元,业务招待费调整后所得为-1000 1000×40%=-600(元);正确的税务处理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调增业务招待费500元,合计调整1500-1000-500×60%=200(元),最终该餐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 200=-400(元)。

      对于直接结转成本,不确认业务招待费的餐饮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贷:原材料  1000

      餐饮企业该项业务会计利润为-1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元,按照上述税务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元,确认业务招待费1500元,最终该餐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1000-900=-400(元)。结果是一样的。

      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方法最受质疑的就是无相关凭据,但餐饮企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餐饮企业在本店内招待客户用餐也要点菜,点菜单就是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凭据,其金额就是市场价值。

      对于以市场价值作为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方法,目前争议较大,笔者建议,请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企业货物视同销售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以便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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