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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期间能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886
     

       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能否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限量供应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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