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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租房屋缴哪些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92
     
    个人转租房屋缴哪些税  “本人整体租赁市直某单位一层房屋,租期10年。改造装修后,本人将所租赁的房屋分租给他人。对本人转租房屋从中获得的差额收益应当如何纳税?”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市民张某拨通了十堰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咨询员告诉张某,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涉及多个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营业税。对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在计税依据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应以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法定适用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  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另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一次取得数月租金收入的,应按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计算转租的财产租赁所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扣除支付给“上家”的租金。       2.扣除法定费用。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3.扣除在转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       4.修缮费用。对转租人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       另据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对于转租增值的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各地执行不一。《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但在实践中,部分省(市)将房屋转租看作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规定由转租人按实际取得转租的差额缴纳房产税。所以,转租的增值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应当视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房产税的法定税率为12%。另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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