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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537
     

        问: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员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该员工,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属于对该员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
    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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