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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两个节点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460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将6万元从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万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作出界定,而是直接对符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对象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可见,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不同的标准,两者不应混淆。

    在企业所属行业和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能否享受上述减税优惠的关键,特别是两个临界点,决定着纳税人的税负高低。

    第一个节点:6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作为计税的基数,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比例税率而非超额累进税率,相关减税规定实行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减半计入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则全额(而非仅超过部分)计入计税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当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时,其税负将增加一倍以上。

    例如:A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60000×50%×20%);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2元(60001×2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其税负增加6000.2元,比例高于100%以上。

    2014年开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作为计税的基数,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例如:C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元(100000×50%×20%);D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2元(100001×2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而其税负增加10000.2元,比例高于100%以上。

    第二个节点:3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优惠税率计税,但超过30万元时,则全额按25%的基本税率计税。税法对此项优惠是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降低税率,这样一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30万元,将导致幅度25%以上的税负变化。

    例如:E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300000×20%);F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0.25元(300001×25%),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其税率从20%上升至25%,税负增加15000.25元,比例高于25%以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处于6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这两个临界点时,即使是极小的金额增加,也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较大变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或者实际经营终止后汇算清缴的征缴方式。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即进行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享受前述减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备案。以免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不能享受减税优惠。

    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则将着力点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是在应纳税所得额临近6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这两个临界点时,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准确、谨慎的核算,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以避免因适用税收政策或计算错误,在日后的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超过临界点,而导致税负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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