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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现有行政审批相关材料对外公示文本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883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申请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即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原件1份);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包括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书面说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款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324号)。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全部资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核准

    上级部机关接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经过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基层管理分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市级地税局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备案情况

    及时报法规部门备案。

    十六、投诉或举报方式

    投诉电话:0871—64117145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使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企业关闭、重新改制等原因使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其他原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文件确定的其他困难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纳税人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内容);

    (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包括表一和表二);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的当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份);

    (五)纳税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1份);

    (六)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格式及申请书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三)核准

       审核所提供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并签署(签章基层管理分局核实意见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

    审核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签署(签章)是否同意减免税意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如不予减免的则退还相关资料。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基层管理分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中载明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缴或少缴税款的权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备案情况

    及时报法规部门备案。

    十六、投诉或举报方式

    投诉电话:0871—64117145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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