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审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581
     

      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纲领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后,一直受到税企双方的高度关注。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会在一些情况下造成重复纳税,这应引起重组双方足够的重视。

      举例来说,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公允价值1亿元。2010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乙公司收购A公司80%的股权,同时增发4000万股股份支付给甲公司,价值8000万元。以上交易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2011年9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00万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800万元。2011年10月,乙公司将A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转让价格8800万元。

      如果在2010年度的股权收购环节,甲、乙双方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应分别缴纳的税款计算如下:

      在2010年度的股权收购环节,甲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乙公司取得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万元(1000×80%),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4000万股份的计税基础,是转让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即800万元。2011年度,因股权转让,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250万元[(9800-800)×25%],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0万元[(8800-800)×25%],甲、乙公司共缴纳税款4250万元。

      但是,如果2010年甲、乙双方不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而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上述交易中,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10年度的股权收购环节,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万元[(8000-800)×25%].甲公司取得的乙公司的4000万股份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乙公司取得的A公司8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8000万元。2011年度,甲、乙公司因股权转让,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50万元[(9800-8000)×25%];乙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8800-8000)×25%],甲、乙公司共缴纳税款650万元。


      从整个交易看,在两种方式下,甲公司在两种方式下税负相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250万元,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先后分两次纳税,一共也是2250万元(1800 450),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比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乙公司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比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多纳税1800万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股权收购方获取的股权,其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方的原计税基础,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在股权重组双方再次转让股权时需要分别纳税;而如果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方按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纳税后,因计税基础的连续性,股权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基于此,在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重组交易中,如果重组各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也会出现上述重复纳税的税务处理结果。

      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该文件的规定与59号文件的宗旨是一致的,也会造成整体资产转让的重组双方重复纳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改变了整体资产转让重组双方重复纳税的税务处理方式。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文件结束了整体资产转让重组双方重复纳税的税务处理方式。但对于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没有此类规定。

      59号文件出台后,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当期的税金支出,使并购重组能够顺利进行,也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有一些企业重组后会长期持有收购股权,这也会使得“特殊性税务处理”造成的税负摊薄。不同的企业,在具体处理时的选择因此会有所差别。

      总体来讲,5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降低企业重组时税务负担,促进合理的产业整合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使重组双方重复纳税的可能。因此,进行企业重组的各方应结合重组目的,未来对重组资产的经营及持有方式,分析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重复纳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审慎选择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以“税收中性”、“不重不漏”的税收管理原则,改变59号文件中计税基础的相关规定,使“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切实起到鼓励产业整合的积极作用。

    相关文章: 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复纳税

    · 股权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2019-11-26
    ·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 2018-04-28
    · 山东烟台某外资企业境外股东被母公司吸收合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6-06-27
    · 机场股权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行性评估 2016-06-27
    · 透视59号文股权(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性 2016-01-27
    · 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4-07-15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014-01-0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01-0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01-07
    · 加紧推进破解“重复纳税” 2013-10-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