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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818
     

      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高了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上限提高到2万元,一些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免税和代开发票的一般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放弃免税,则属于征税货物,可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极小刀另类视点:


          一、增值税中“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免税”与“不足起征点免税”具有很大的不同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此条规定是指对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类免税权纳税人可以放弃,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此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部分销售额免税。不足起征点的销售额免税,超过起征点就不存在起征点销售额免税问题,全部销售额变为应税销售额。不足起征点免税是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具有强制性,不存在放弃的问题!

          二、增值税的各类免税在发票开具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
          发票是收付款凭证,但专用发票不仅是收付款凭证,它还具有抵扣税款的作用。因此,无论哪类增值税的免税都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但一般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未达起征点免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但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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