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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国税发[1999]126号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1999]126号   发文日期:1999-11-17   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有效促使纳税人真实、准确地计算并申报其销项税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对增值税销项税额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换算成人民币销售额。  具体选择何种折合率由纳税人事先确定并报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二、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除即时商业票据以外的商业票据或由销售方以卖方信贷形式允许货款分期归还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价外费用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以直运商品销售形式销售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工资和办公费等各种费用,应按照在哪一个环节发生由那一环节承担的原则归集,划分不清的应按合理配比确定该纳税人的进货成本和销售费用;划分进货成本和销售费用的具体方法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包括作为广告、宣传用途等)应按规定征税;但对随销售行为发生的货物赠送应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五、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存在价格偏低,可依下列标准或方法进行核定。  (一)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最近时期(年初至当期)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其他合理方法。  六、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可依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方法核定销售额。  七、对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科学、合理方法所测定的销售额核对其申报销售额是否真实一致;若测定的销售额与申报销售额有明显差距,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所测定的销售额重新申报纳税,并在当期做好帐务调整。  前款所称“科学、合理方法”,可按照《增值税日常稽核操作规程》有关销售额测定方法。  八、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应开具而不开具并使用其它具有发票作用的票据。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或以现金存入总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九、对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销售方有权向购货方取得索款凭据(包括自制凭证或银行票据)或货款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即告成立,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用现金、现金支票、银行卡转帐等办法收取货款的,除结算方式已明确外,一律视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纳税人帐面上未作销售收入的“应收帐款”是一次性销售还是分期销售(付款)的合同等协议为准;没有合同的或合同没有明确的,一律视为一次性销售,其纳税义务即告成立。  十、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而弄虚作假出具违章发票的,购货方有权拒绝接受,提对事前受骗已经接收无法退回,事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可从轻予以处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有关情况。  十一、使用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的,售货方应收回所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填制退货验收证明,方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否则税务机关不予确认。  十二、税务机关应按照行业性质、经营特点、税源多少或规模大小等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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