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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供材料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370
     

    “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本文主要梳理甲供材料(设备)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但无论是主张扣除,还是主张不扣除,政策依据都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装工程费在实际操作上的误区,尚待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界定。在这里,笔者就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作一个反向推定。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强调的是“重复计算”、“虚列”和“多列”。换句话讲,只要不是重复计算、没有虚列和多列,实际支付的甲供材料(设备),允许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扣除。《海南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甲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自产无偿提供、外购无偿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即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计入甲方的在建工程成本或开发成本;自产有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甲方代购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即广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应当计入乙方的建筑安装成本。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自产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应按成本计算单和计提的增值税,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外购无偿提供的甲供材料(设备),凭采购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或开发成本。自产有偿、外购有偿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代购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凭甲方转交的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建筑安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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