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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营业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1
     
    问: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以什么为基数缴纳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买入返售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与增值税上的售后回购类似,只是会计上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在返售或回购定价不公允时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税法上并不承认这种融资交易,而应按营业税条例和细则规定,视为买入和卖出证券两项经济业务处理。计税基数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税屋提示——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国税发[2002]9号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接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 证券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分类办法,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有3种:一是自营证券业务;二是代理证券业务;三是其他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返销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对这3种方式征收营业税是有区别的。  1.自营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对于这种证券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买卖证券业务征税。  2.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和保管证券的行为。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按经营方式分为3种:       (1)代销方式,即按照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委托方提供的证券,所得的出售收入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从中收取一定量的手续费;       (2)余额包销方式(有时称赞助方式),也就是受托方对未卖完的证券,在发行期结束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购进;       (3)全包销方式,金融机构以合同规定的价格承购评判,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代理兑付证券,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发行的证券到期以后,按合同规定进行兑付,客户按一定的比例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代理买卖证券,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代保管证券是指金融机构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并收取手续费。        对上述代理证券业务,在征收营业税时,要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区别对待:对代销方式,是纯粹的提供劳务行为,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对余额包销方式,在发行期内出售证券,也是提供劳务行为,属金融经纪业务,但在发行结束后将剩余部分继续卖出,则属于买卖证券行为;对全额包销方式,很明显属于买卖证券行为;对于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和代保管证券,显然是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金融经纪业务。  3.除了上述两种业务方式外,还有其他证券业务,也就是金融机构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代理业务有关的经营行为,包括买入返销证券业务、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证券贴现业务等。        买入返销的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价格、期限等条件并签订协议(合同)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到协议规定的日期再按协议确定的价格卖给客户,以获取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客户手里买回,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证券贴现是金融机构对客户不能上市的证券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率进行贴现的业务。对于买入返销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证券买卖行为,应按买卖证券业务征税;对于证券贴现,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前已述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对贴现的证券再卖出去时,又属于证券买卖,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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