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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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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8号 发文日期:1998-0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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