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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80
     

       一、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应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普通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在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

      (三)《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北京企业将税务登记证遗失,在哪个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含本级)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取得的电子发票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可?

      答:根据《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十、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

      四、电信业营改增是否设置有发票过渡期?是否还可以开具地税发票?如仍可以开具地税发票,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当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剩余发票缴销手续。原主管地税机关对试点纳税人不再使用的税控机具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部分试点纳税人经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设置发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2014年8月31日。过渡期内,该类试点纳税人可以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该类试点纳税人应当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发票的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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