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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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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签订协议书,均为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让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并非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答: 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二、问: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三、问: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四、问: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今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如果改变了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则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五、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实行在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的限额内扣除的政策。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上述材料虽然来自于永勤老师2009年12月给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培训的讲义,但是反映了北京国税的统一口径。建议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予以关注。暂无法证明上述口径是否与北京地税系统保持一致。本文亦不代表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及其服务机构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的观点。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致力于通过信息的集合与技术的承载,来提供给你不同的税务处理与应用观念。我们通过不断追求、探索的品质与创新之路,来为我们现有的与潜在的客户提供这种价值。并且我们乐于与所有有志于专注税务领域的人士一并分享我们的心得。虽然相关的讯息业已经我们必要的审慎性评估程序而提出,但由于个体经济行为的独特性,因此实际业务之应用,必要时仍需垂询有关机构或其他确认方式,以就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的、恰当的实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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