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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502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票不合符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并非是增值额部分的应缴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额可以转嫁给购买方,在进行收入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而营业税是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额,通常是含税销售收入直接乘以使用税率。

    3、主管税务机关不同
    增值税涉税范围广、涉税金额大,国家有较为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通常会出现牵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因此增值税主要由国税局管理。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通常由地方税务机关负债征收和清缴。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1、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严重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建筑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建筑企业构建原材料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是由于建筑企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他们购进原材料缴纳的进行税额是不能抵扣。而在计征营业税时,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但不可以减税,反而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此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有利于建筑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从2009年我国实施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企业外购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实施后可以大大降低其税负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筑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可以减少能耗、降低污染,进而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3、有助于提升专业能力
    营业税在计征税额时,通常都是全额征税,很少有可以抵扣的项目,因此建筑企业更倾向于自行提供所需的服务而非由外部提供相关服务,导致了生产服务内部化,这样不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进行专业化细分。而在增值税体制下,外购成本的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有利于企业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材料,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下一些建筑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最终提高了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这将极大地改善建筑质量和提升建筑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1、进项税额抵扣难
    当下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即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等业务集于一体,建筑企业其自身特点和复杂性就决定了“营改增”的难度,不同行业不同应税劳务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较大的差异。建筑企业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筑材料大多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而这些材料的提供上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2、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款,这将对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企业在支付款项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考虑两者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影响现金流量和资金成本,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3、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大多数建筑企业测算“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影响的结果表明,“
    营改增”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减少。营业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将税额扣除。利润减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行业流转环节众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导致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

    4、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影响
    建筑业相对一般行业而言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通常其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出其完工进度,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有时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时间、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另外,建筑业施工环境比较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对建筑施工的最后计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预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后的决算,部分项目还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5、对产品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因此“营改增”不仅仅是导致企业产品定价的发生变化,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发生较大的变化。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1、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
    “营改增”是国家推出的全新税制改革方案,企业应该未雨绸缪,提前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准备。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配套实施细则,刻不容缓的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各种学习,首先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然后再针对具体的实务找更合规合理的解决措施。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要充分理解增值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该发票监管的严格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可以用以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着经济重罪。另外,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增值随发票开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是任何时间都能认证,超过规定时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企业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

    3、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偷税、漏税、抗税等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因此税收对企业来说具有刚性。但是这些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方法少缴税、迟缴税等行为。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给企业留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这些都有待于建筑企业在充分的预测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才队伍
    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财务人员应该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更新自己,要不断地学习、勇于接收新事物、善于用新知识武装自己,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当然,企业组织也应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和交流的机会,当有新法规、新政策出台时,鼓励员工参加集体学习和集中培训,进而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

    5、重视有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
    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跨地域经营,工程项目遍及全国各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将来必将有较多的建筑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广地域的经营必然带来诸多的管理难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企业的注册地进行抵扣,如果企业继续沿用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抵扣周期长;另一面,增值税发票的流转传递环节多,容易导致发票遗失。如果企业有一个较为先进的信息化共享平台,利用先进的管理工具必将对这一困境有所缓解。

    6、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在试点地区都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分析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其在此次税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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