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3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3月6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协定适用于哪些税种?
      在中国,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厄瓜多尔,本协定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以及社团和其他类似实体的所得税。此外,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建筑工程和咨询劳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十二个月,则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的,仅以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三、对缔约对方居民从本国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限制税率是多少?
       根据本协定第十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股息受益所有人,预提税限制税率为5%;中厄双方通过议定书第三条进一步确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股息,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3%。


      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利息受益所有人,则利息的限制税率为10%。中厄双方通过议定书第三条进一步确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利息,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8%。
      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10%。但根据协定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厄瓜多尔的外汇汇出税适用于从厄瓜多尔支付到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则该限制税率减少为8%。

      四、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利益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协定滥用。通过规定缔约国对方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防止非缔约国对方的居民通过某种方式以缔约国对方居民的身份获取本不应享受的协定待遇。

      五、本协定的议定书是否与协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议定书也是协定的组成部分,与协定正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六、我国哪些机构在厄瓜多尔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尔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议定书第四条,我国以下机构在厄瓜多尔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担保或保险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尔享受免税待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相关文章: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2017-09-1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2016-09-2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2016-0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2016-0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2016-0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2015-03-0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015-03-0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2014-11-1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2014-09-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2014-06-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