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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地税发[2014]1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财产行为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57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财产行为税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110号                 2014-06-1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宏观经济增幅放缓,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下行趋势明显,土地供应不足、房产交易下降,造成财产行为税税源萎缩,财产行为税组织收入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财产行为税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一)强化房地产项目基础管理。各单位要从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开始,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功能,结合电子文档等形式,对项目规划、施工、预售、竣工各环节建立征管动态台帐,实施信息化、电子化管理。

    (二)严格预征管理。各单位要将房地产项目预售收入全面纳入预征范围,分房产类型严格适用预征率。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应分类型明细申报收入、面积相关数据,杜绝非普通住宅、非住宅、普通住宅混淆预征率征税。

    (三)狠抓清算管理。市局将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要求相关房地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报备房地产项目清算单位。要全面统计掌握房地产项目及清算单位情况,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全力确保今年下达清算计划任务的全面完成。要重点针对已竣工未清算项目逐一进行清查,将销售已达到规定比例的项目全面纳入清算条件评估范围,对于清算条件已经成熟的,应立即下发清算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清算申报;由于清算资料不完善等原因还暂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应责成企业在限期内完善相关资料。对企业已经清算申报的房地产项目,应拟定清算审核计划,按规定期限实施清算审核。

    二、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继续开展“三税”比对清查。各单位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应税房屋、土地保有信息以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税收源泉控管长效机制,在去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比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三税”清查工作。


    (二)加大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征管力度。各单位要通过加强调查清理,切实锁定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税源情况,待市局相关政策明确后,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服务,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衔接沟通,逐步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土地储备机构征收管理。对涉税金额大、征管配合度差的,及时移送稽查实施检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继续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工作。根据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工作部署,主城区以外尚未“调标”的区县地税局要立即启动“调标”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国土、财政部门的衔接,深入开展调研,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推动税额等级调整,确保实现政策性增收。

    三、强化土地和增量房契税征管
    (一)强化土地契税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衔接,通过部门信息传递、国土官方网站公布信息等渠道,及时获取土地出让等外部信息,凡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应通知纳税人于次月内进行纳税申报,按土地成交价格全额计征契税。

    (二)规范增量房契税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增量房契税管理,应及时获取增量房网签信息,做好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信息比对,抓好增量房契税的及时入库。同时要责成房地产企业按照统一要求代办契税:一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代收契税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报解缴,杜绝长期占用、积压税款;二是对于符合减免政策的购房人,应按减免后的金额代收税款,并统一收集纳税人减免申请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三是代收税款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四、严格缓税欠税管理
    (一)严格缓税管理。各单位要从严审核纳税人上报的延期纳税申请,对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充足、具有缴税能力、不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不得上报审批;对契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原则上不得审批延期纳税,对已批准的延期纳税,应加强跟踪监控,期限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防止形成新的欠税。

    (二)进一步加大欠税追缴力度。各单位要在建立欠税管理台帐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欠税跟踪管理。在外出经营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控管措施,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尔夫球场经营企业的欠税管理,对其投资人明显具备缴税能力的,应采取有力措施追缴。对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已申报的欠税,应跟进管理,完善欠税追缴手续。对一次性解缴确有困难的大额欠税,要制订欠税征缴计划,确保欠税全面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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