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下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宝柱表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 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线访谈实录——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小微企业税收界定 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相关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