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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向市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98
     
    问:我公司向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了一笔款项用于重庆市留守儿童援助项目,取得的是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给的专用收据,请问此笔捐赠支出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注: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09年11月取得市民政局成立的行政许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该基金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之中。  目前,政策层面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文中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但对2010年度,国家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等5个基金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09]16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重庆市麦子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在公开渠道上,我们没有查询到其他重庆市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团体名单的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该基金会2009年度的捐赠支出,因不在名单之中,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对该基金会2010年度的捐赠,若该基金会在重庆市公布的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该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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