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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国税:连续12个月超小规模标准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1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第22号令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下称《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福建省国税局于近日下发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53号,下称通知),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增值税纳税人,包括部分和全部销售额为免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同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增值税纳税人。  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下列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实地查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新开业的纳税人。  税务查验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实地查验报告》。  《实地查验报告》中“纳税人提供实地查验资料”、“纳税人声明”、“纳税人意见”栏由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提供实地查验资料”栏中所列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的,纳税人必须明确标注。  《实地查验报告》中“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等栏由税务查验人员填写,“实地查验情况”栏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验情况;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况;账簿设置及核算情况等。  在实地查验中,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由各设区市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认定机关认定通过的次月1日(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日)起生效。  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下发前,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其他不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暂认定管理。  通知下发后,原先实行暂认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根据《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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