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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地税[2012]4号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061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12]4号                       2012.1.19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6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明确规定属于企业清单申报方式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均须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办理专项申报并经有权税务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后才能扣除。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时限
    企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当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专项申报,最迟不得超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对需要现场取证的损失,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理确认,并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权限
    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应统一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对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由所属地税机关主管县局,市区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局,市区分局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并对市区企业发生的专项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县属企业发生的专项资产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连同申报表及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科)备案,由市局组织重点检查。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程序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工作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见省局《办法》附件1)及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时,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当场受理,并向纳税人填发《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报告受理回执》(见附表一)。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及其他的资料,交县局、市区分局地税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表二)。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补正。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工作程序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工作分为申报申请、申请受理两个阶段。
    1.申报申请阶段。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填报的《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见省局《办法》附件2)时,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当场受理,并向纳税人填发《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报告受理回执》。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及其他的资料,交县局、分局地税机关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当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补正。

    2.申请受理阶段。县局和市区分局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应在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遵照集体审议的原则,经县(分)局长集体会议讨论后,在《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应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各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依法秉公办事,不得擅自越权管理,亦不得无故拖延、以权谋私。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加强内部监督。一是把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核实关。对非货币性资产等需要现场取证的损失,要在企业清理处置前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提交核实报告,确保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真实性。二是把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程序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的资产损失申报事项。三是非因客观原因造成事后申报无据可查,导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无法落实,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认定结果的监督。主管地税机关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后,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包括《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及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证据资料),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在安徽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分户录入相关内容,按照“一户式”管理要求对资料进行存档。每年应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管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税前扣除,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进行税收处理。

    附表
    一: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报告受理回执
    二: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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