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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财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0
     
    流转税  1、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慎丢失,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企业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上的运费可以抵扣吗,都可以抵扣哪些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办理资格认定时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未超过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规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4、我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的时预缴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是抵减还是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听说现在可以对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所得税  6、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偶然收入(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偶然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执行,在减半征收时按15%税率减半征收么?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8、我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一台,已提折旧数月,现在又在这台设备上安装安全装置,如何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如何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判定该安全装置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则根据上述规定,单独入账并计提折旧。  9、我公司于2010年租出一台机械设备,租期为两年,其中合同中约定对方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我所有的租金,请问这笔租金我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0、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否能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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