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和填报说明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窗口索取,也可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四、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核查,请纳税人给予配合。
五、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核查阶段,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