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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发文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十大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32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正式发布。2009年12月15日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封发,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这份通知是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而出台的。       通知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含义、申报方式、所得计算方法、币种确定、间接转让股权、滥用税收安排、转让价不公允、股权所得划分、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及执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总协调员王骏介绍说,通知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但是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个文件最受人关注的条款就在于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王骏解释说,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王骏提醒非居民企业特别关注,这个通知具有追溯效力,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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