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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变更有时限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627
     

    名称是一个企业的招牌,当企业负责人觉得公司的名称不好听或者不符合企业经营发展之需,就会想起去更换一个更贴切的名号。

    企业可以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涉税问题可能就会出现,是不是企业变更了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就算完事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依据相关的税收规定,在变更完工商事项之后,若在30日之内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事宜,按照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我们提示——
    1、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因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造成公司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或内容不一致的,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同时,也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除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外);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4、原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纳税人名称、地址提供);
    6、填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加企业盖公章;

    7、涉及具体变更内容的证件、证明、资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1)外资企业需要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业主),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变更纳税人地址,提供变更后地址的法定有效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变更经济类型或改变注册资金、投资股东(包括企业改制和私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产权交割单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私营企业可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变更后投资股东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
    (5)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期限发生变更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变更、增减电话提供有关证明、凭证;
    (7)变更、增加生产、经营地点提供法定有效证明;
    (8)总机构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提供分支机构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9)增加或撤销联营企业提供联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0)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提供银行证明;
    (11)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提供任免事项的上级批文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9、纳税人按《登记事项受理单》规定的期限领取《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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