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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008
     
    问: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同时,财税[2008]137号文件废止。   提示:吉财税[2010]939号文件规定: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询购房人纳税记录时,需要验证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等家庭关系证明,应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记录。因我省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购房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地税机关应根据查询结果或书面诚信保证依法征收契税。其中: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于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的,按照签订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销售合同日期和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日期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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