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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税务处理应明确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3    来源:   阅读次数:434
     
    存货税务处理应明确三大问题

      工商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是企业收入总额的主体,存货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存货的税务处理就构成了企业资产税务处理的重要内容。

      存货范围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出售,如企业的产成品、商品等,还是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的,如原材料等。

      原材料是指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者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在产品,即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 库手续的产品。

      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或者受托加工完成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订货单位或者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的各种物品。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周转材料不直接构成企业产品的实体,它们能够被多次反复使用,其效益和价值的实现有一个时间过程。

      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者商品的发票账单等凭证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以及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取的存货,由于不存在直接的货币支付,所以只能通过存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来确定存货的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 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材料费是指为获取农产品而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所消耗的材料;人工费,是指企业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产品过程中从事产品生产服务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等;分摊的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服务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等。消耗性生物资产中有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所获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其本质就是企业自身加工取得的农产品,所以其成本可以参照通过加工方式取得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来确定。

      存货成本

      企业销售存货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同时,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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