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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纳税人较为关注的政策、税收管理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519
     

        一、地下建筑物的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文第二条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公司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公司做办公室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由哪方缴纳?
        参考答案: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点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公司做办公室用,可由股东缴纳或由实际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四、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怎么判断购置的新机动车的应纳税时间?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九)款的规定:“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五、如何确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转让价及成本价?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六、个人转让所持有的基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参考答案: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七、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增值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缴纳,随增值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也汇总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参考答案:1、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规定,在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时,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据以确定,即按“三税”的纳税地点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申报缴纳。因此,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按总机构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第四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随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的规定,应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八、企业缴纳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参考答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十、如何判断企业所购买的建筑物是否属于契税的应税房屋?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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