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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54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9-05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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