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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7]189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9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1997]189号                   1997.12.16备  注——依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本文件已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法规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法规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中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就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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