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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报销的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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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准备给职工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电话费,请问可以用有职工姓名的发票报销吗?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解答】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因此,企业若是实际报销职工电话费,可按职工姓名的发票入账。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姓名的电话费发票列支的是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职工个人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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