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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的四个“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424
     

      编者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自然人转让股权也日渐频繁。按照一般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此处的“明显偏低”包括平价与低价,那么是否所有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都需要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呢?本文,华税律师将重点对个人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进行归纳,以“正当理由”回应税务机关的质疑。 

      2014年12月7日,为了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废除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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