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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041
     

      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分别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和两个自然人。何先生是该合伙有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想了解这种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是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呢,还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带着疑问,何先生拨打了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详细了解何先生咨询的问题后,热线的工作人员给予了详尽的答复。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

      其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再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最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何先生在了解的具体的政策规定后,表示非常满意,感谢热线工作人员的解答让他明白了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征收管理规定。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合伙企业应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如有疑问,请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zds.gov.cn)或致电可拨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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