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房产专栏  
      房地产企业广告及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3/1    来源:   阅读次数:806
     

            问: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支出广告宣传费50万元;2010年实现经营收入3000万元(其中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结转为经营收入),支出广告宣传费4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预售收入不是主营收入,因此2009年将5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在附表3的第40行作调减处理。2010年预售转经营收入,实际支出的400万元未超过上限,附表3的第27行不用调整,但在第40行应对上年已调减的50万元作调增处理,导致两年实际税前扣除400万元。

      仍以上例说明,房地产企业进行如下筹划:2009年广告宣传费不变即50万元,但2010年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为550万元,这样两年计算结果,企业实际享受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是450万元,未受任何损失。请问:

     
      1、如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2009年不支出广告宣传费,而是在2010年支出广告宣传费450万元,则结果是两年共计税前扣除了450万元,形成筹划不一,税收负担不一的结果。这样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结果?

      2、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即对费用进行调整,而不是对收入基数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参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前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取得预售收入年度一次结转。

      企业在项目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已作为计算三项费用基数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结转收入时,不得重复计算。

      1、以预售收入可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50万元(限额1000×15%);

      2010年实现经营收入3000万元(其中结转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300万元(限额2000×15%)超过部分,应调增所得额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广告宣传费50万元(限额0×15%);

      2010年实现经营收入3000万元(其中结转2009年预售收入1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450万元(50+400=限额3000×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无论是以预售收入还是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不存在实质差异只是暂时性的差异。

    相关文章: 房地产企业 广告宣传费 税前扣除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公司法》修订导致部分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2024-02-18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 2024-01-12
    · 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时点的确定及涉税风险 2020-10-30
    ·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 2020-10-30
    · 地方教育附加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2020-10-30
    · 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什么时候结转收入和成本 2020-10-30
    · 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2020-10-30
    ·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10-3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