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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备忘性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07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五个统一”: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25%(一般);20%(微利);15%(高新);10%(预提)。3.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4.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5.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第一章 总 则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2、税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意: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更正为——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别按合伙人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直接与税收管辖权相关。是重大理论创新【思考】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分析】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在国际税收中,按照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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