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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过程中财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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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关于拆迁:根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第一条“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第二条“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第三条”“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资产损失应分别是是存货、固定资产等损失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一)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拆除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也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收到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给政府职能部门开具正式发票 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政府搬迁补偿收入财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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