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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4月21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可计提招待费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对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范围、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等,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针对这一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文专门就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例:假设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60%=12(万元),但因最高扣除限额=(1 800+200)×5‰=10(万元),故甲企业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而如果甲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视同销售的收入为1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0万元,则在新政策下该企业2008年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1 800+200+1 000)×5‰=15(万元),甲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有关广告费的计算同理)。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产处置收入在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但税收上还是视同销售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二、企业以前年度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  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各有关因素考虑后规定,企业发生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由于会计与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造成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应尽快解决。  对此,国税函[2009]202号文就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例:甲公司是2007年开业的新公司,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 000万元,会计上按10%计提坏账准备2 000万元,税法上按0.5%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00万元。2007年年底,编制会计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2 000万元,贷:坏账准备2 000万元。2007年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为1 900万元(=2 000-100)。坏账准备的会计余额为2 000万元(贷方),计税余额为10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为1 000万元(符合税务机关要求,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30 000万元。会计计提比例依然确定为10%。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对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的要求,应先用2007年的坏账准备计税余额100万元抵补2008年实际坏账损失,抵补后作为2008年度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只能是900万元(=1 000-100),再考虑计提的坏账准备2 000万元不得扣除的影响,则甲公司2008年纳税调增金额为1 100万元(=2 000-900)。  三、亏损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发布的国税函[2009]202号文特别对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实施条例》第51、52、53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即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不管是否实现了利润其都可在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不受12%的比例限制。  例:现有某市甲、乙两公司,甲公司2008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2 000万元;乙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整体经营出现亏损。甲乙两公司均于2008年6月份通过当地慈善会对汶川灾区捐赠了500万元,并取得允许扣除的捐赠票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于捐赠时列入营业外支出。  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公司2008年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 000×12%=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5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限额240万元,则甲公司需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260万元(=500-240)。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 000+260)×25%=565(万元)。而乙公司由于出现亏损,则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不必考虑12%的捐赠比例限制,则甲公司企业捐赠的500万元可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 000×25%=500(万元),2008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565-500)。乙公司向汶川灾区的500万元捐赠可作为企业亏损,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结转,即上述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五年内弥补实现税前扣除,也不必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  提醒注意的是,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捐赠事业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权限和程序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财税[2008]160号规定提出申请。而且,财税[2008]160号对有关票据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对此,企业在对外捐赠时需要注意确认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相关要求,以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文对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再次进行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二是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支出能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准确划分出;三是上述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四是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的比例扣除限制。  例:某企业2007年年底应付职工教育经费余额500万元。如企业2008年工资薪金总额30 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800万元。那该企业2008年发生的8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使用2007年的结余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进行冲减,冲减后剩下300万元(=800-500)。由于2008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扣除30 000×2.5%=750(万元),所以2008年税前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就为300万元;如果企业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发生了职工培训费支出1 500万元,使用2007年所结余的500万元冲减后,剩余1 000万元(=1 500-500)不足冲减,而2008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750万元,那剩余250万元(=1 000-750)只能在其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计算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再假设该企业是软件生产企业,且其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那其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1 500万元职工培训费支出,使用2007年所结余的500万元冲减后,剩余的1 000万元可以全部直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该企业2008年职工教育经费仅发生了300万元,使用2007年结余500万元冲减后,仍有200万元余额,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等文件的规定,这200万元可以继续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使用。  国税函[2009]202号文强调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此,软件生产企业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这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二是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作者单位:浙江展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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