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用自行建造的房地产项目安置回迁户,上述视同销售的安置用房应当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拆迁安置用房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收入:(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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