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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地税函[2014]8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8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4]86号                                     2014-5-12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3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上级部门高度重视、并列为省局对我局重点考核的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辅导
      (一)各征收单位要运用纳税服务厅公告栏、短信平台、纳税人邮箱、集中辅导等方式,广泛派发省局制订的《通告》及宣传资料,特别是应多途径、多渠道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二)要抓住宣传重点,重点讲解资产、人数的计算方法、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申报要求以及管理方式。

      三、优化纳税服务
      各征收单位要为纳税人咨询和办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优质服务。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项目,合理、有序地安排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工作。

      四、做好申报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减半征税政策,但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的优惠;上年度符合小微条件的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停止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年终汇算清缴时,根据申报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三)2014年预缴申报时暂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月(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若企业月(季)度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四)对新办企业、核定征收中的定率征收企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按照《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程跟踪问效
      要加强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是全面掌握情况。各征收单位要在2013年我局“跟踪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各征收单位应重点关注、处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征收申报系统故障和社会舆情等。三是各征收单位应对该项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及时总结上报
      各征收单位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报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部署、宣传开展情况(包括发放《通告》张数)、向企业的告知情况、对2014年定额征收企业减免税额情况(《通知》附件2),并附开展宣传的相关图片、网站截图及宣传辅导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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