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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函[2010]9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59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鲁地税函[2010]96号                               2010.6.23

    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中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有关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权限上报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审查、批复,纳税人依据批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根据拟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后,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告知纳税人并退回相关资料;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备案地税机关。备案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备案表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退回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逐户制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


    (三)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见附件2表15),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的时限和权限
    (一)审批备案时限。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对于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纳税人一般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提出申请的,应于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原因和理由,并确定最迟备案期限。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涉及多个年度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在优惠年度内,如果纳税人所享受的优惠项目情况未发生变化,仅需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说明》(见附件3),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留存。审批类事项的审批时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审批备案权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效能、强化管理,对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权限作进一步明确。应由各级地税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级地税部门按规定审批;需要纳税人备案的事项,由纳税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备案;省、市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的备案事项,由省、市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受理、审核、登记和管理,备案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各市局根据管理的需要,可创新审批备案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也可上收审批备案管理权并报省局备案。

    三、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让企业了解和掌握政策及执行程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规范程序,严格优惠资格审查
    1、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于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或已取得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2、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已取得税收优惠资格但对其资格有异议的,应及时层报认定部门的同级地税机关进行复核。在认定部门复核期间,可暂停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

    3、对于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对税收优惠事项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需要实地核实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将核查情况形成资料一并存档。

    (三)健全制度,加强优惠事项管理
    1、目前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行纸质运行和大集中征管系统的电子文书并行的方式。因此,各级在做好资料文书流转的同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审批备案事项与预缴和汇缴申报表的衔接。

    2、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备案机关要逐户归档保存。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各项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内容,并建立起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加强对审批备案类事项的跟踪管理。

    3、各市局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程序问题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4、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政策落实调研,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级地税部门应在汇缴检察工作报告中单独总结。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说明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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