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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纳税人开具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8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开具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现对建筑项目的总分包管理规定如下:  1、实行余额控制法管理  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  2、项目登记和鉴定  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  3、项目开票  (1)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  (2)见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对系统检索未查找到的分包发票,必须人工判断,确认发票真伪及其项目关联性。①总包方纳税人取得每份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②已抵扣的分包发票不得作废和红冲,除非先对上一级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  (3)项目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先票后税:即根据不低于网上开票金额减去允许扣除已开票分包金额的数额,按月进行项目申报。网上开票系统按月生成申报参考信息,推送至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可点项目申报获取申报信息,应对税种、税目和计税金额是否正确核对,如有项目鉴定差错,应及时告知管理员进行修改维护,并按网上开票系统相关操作说明在开票系统中重新生成申报参考信息。对确实无法通过管理员修改维护而解决的,纳税人可直接修改项目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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