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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适用合理性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162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关于合理性原则贯穿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我们仅列举几个典型的情况:

    【例1】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借贷利率要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这个举证责任税务局交给了企业,就是要企业自己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来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比如,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年利率为12%,但企业只能举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那么企业只能就8%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税前扣除,超出的4%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2】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按五项原则进行把握,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比如,列入企业工资薪金100万元,其中有10万元的工资部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根据合理性原则第(四)项判定这10万元工资薪金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例3】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比如,企业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其中确认保险赔偿50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万元,正常40万元为资产损失,而企业确在税前扣除了50万元,将责任人赔偿未扣减,那么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就不属于合理损失。

    【例4】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可以参照《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确认劳动保护支出范围。

    比如,一加工制造企业为全体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运动服,这个运动服装就不是出于工作需要,是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不能按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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