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21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按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关于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才生效,因此按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转让的效力。

    相关文章: 转让股权

    · 境外转让股权间接转让国内土地使用权的会有土地增值税风险吗? 2018-12-19
    · 举例告诉你:自然人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2016-09-26
    ·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税收征管面临五大挑战 2016-09-26
    · 贵阳某外企将未分配利润以托管方式转移后股东低于成本价转让股权被税局反避税调查补税2060.79万元 2016-06-27
    · 非居民企业转让“空壳公司”方式间接转让股权避税案例 2015-05-04
    · 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2015-03-08
    · 两种情况下个人转让股权暂免所得税 2014-12-31
    · 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有效 2014-11-12
    ·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中的涉税风险 2014-07-15
    ·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四种常见筹划方案 2014-07-1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